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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国超)(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玉田县郭家屯镇“方圆二厂”门口(遵宝公路上),因琐事与杨某乙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杨某乙打伤,致杨某乙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杨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后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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