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克拉玛依区和谐家园小区一朋友家与被害人刘某某一同饮酒吃饭,酒后一同乘出租车回家。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3月15零时10分许,当出租车行至克拉玛依区友谊路乾富鱼庄附近时,二人下车随即相互殴打,杨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左侧上颌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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