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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奇)(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被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汉台区石马坡鑫辉汽配城买完坐垫后骑着电动车载着朋友陆某某沿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到汉运司汽修厂门口时,与同向行驶一边左手打电话一边右手捂着车把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生刮蹭以至双方均摔倒在地。被害人张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手机并带他看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愿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接着又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张某某从电动车车筐内取出U形地锁击打杨某某头部一下,杨某某被打后也取出自己电动车上U形地锁向张某某头部连续抽打,陆某某也上前用手抓挠张某某胳膊、背部等部位。因双方均发现对方受伤,便各自停止攻击对方,张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双方各自去医院疗。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眼被钝性外力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杨某某与张某某与协商一致,自愿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应酌情从宽处罚,杨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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