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0********,汉族,专科毕业,方城县城管局职工,住河南省方城县方城县券桥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4月6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8日、2021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6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三里岔村翰林学府小区门口道路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0.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起诉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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