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现住霸州市**镇**街**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R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村南的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在超车过程中与孟某某骑驶的三轮车、马某某骑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救助伤者和报警,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得到死者亲属和伤者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和救助伤者,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和伤者损失,并得到谅解,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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