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甘肃省舟曲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乘坐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驾驶的甘P68***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沿省道210线从岷县驶往迭部方向,途径迭部县腊子口镇坝路村大门北侧约2公里处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张某某将甘肃甘南新世纪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放在公路边准备施工用的54片波形铁护栏和7根立柱装在车上偷走。当晚二人将赃物运至舟曲县**乡**村**院内藏匿。被盗物品经迭部县物价局评估总价格671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案发后,有自首的情形,能主动退还赃物,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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