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宝月)(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杨某某利用账号分别为******、******,昵称分别为******、******的微信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涉案数额达6335元,条数共计105条。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