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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富象)(公开版)_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平桂区****村小田与其哥哥杨某乙因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杨某甲用砖块把杨某乙左脸砸伤。经法医鉴定,杨某乙伤势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2020年7月6日派出所通知杨某甲到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日,杨某甲到鹅塘派出所自行到鹅塘派出所,同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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