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2******351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彰武县,现住海州**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阜新市**学校院内,用禁用工具(粘网)立网欲捕野生鸟类,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然有立粘网的行为,但并未捕获鸟类,没有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因是立网后即时被抓获,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没有危害人畜安全。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1片;
2、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被不起诉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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