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家住兴国县**乡**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在家中吃过白酒泡的辣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由兴国县**乡**村往**乡圩上方向行驶,行驶**村**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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