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U白色吉利小轿车,从武功县普小路到武功县北环路三季酒店门口正在停车时,被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对杨某某采血,经陕西省军大法医司法所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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