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汉滨区**小区亲戚陈某某家吃饭时饮酒, 21时左右,杨某某到**路驾驶陕G339**号小型汽车去高新区接人,当行驶至南环东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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