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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平景)(公开版)_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崔丽娟,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靳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3日至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靳某某因投资的“必发对冲”理财项目平台关闭致资金冻结,便到平台推广人韩某某位于长治县新建北路安顺华庭小区2单元1103室的家中询问情况。在韩某某家吃住,韩某某及家人要求离开并多次报警未果,严重影响其生活安宁。案发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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