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现住某某城一期七号楼**号,农民。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号陕****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某某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某区少华路与七岔口村丁字南约20米处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某某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17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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