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XXXXXXXXXXX116,汉族,群众,务工,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XX市XX区XX镇XX组,现住XX市XX号XX号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准驾车型C1。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9 月 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4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新NDXXXX号机动车从疏勒县县城前往疏勒县巴合齐乡,途经国道315线3002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33XX号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被不起诉人杨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