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建军)(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不起诉人杨XX,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3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郑州康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找到长期为其公司加工钢材的个体户孔祥利,通过孔XX购买了郑州市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中2张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入账,用于抵扣国家税款33984.14元,另1张(税款为16973.85元)未用于抵扣,后被税务机关发现,郑州康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全额补缴应交税款。2020年3月5日,杨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杨建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建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