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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建勇)(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大英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搭乘其朋友唐某某由仓山收费站上站沿G42沪蓉高速公路往大英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大英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3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9.3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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