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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建国)(公开版)_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黑色桑塔纳轿车沿岳滩镇02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非党员证明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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