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黑色桑塔纳轿车沿岳滩镇02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非党员证明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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