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街道***村*组***号,农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正阳街道农贸市场刀削面馆吃饭喝酒。至当日22时许,杨某某醉酒驾驶陕A*****的白色小型机动车至西咸新区正阳街道电厂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将杨某某带至咸阳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为100.1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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