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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开圣)(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424211956********,汉族,高中文化,住裕安区**镇街道**巷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美祥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同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同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原六安市苏埠供销社合作社职工,在明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于2013年12月伪造六安世立医院结肠癌病历档案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2014年7月通过审核,自2014年7月起至至2019年7月共骗取养老金35370元,2019年8月15日已向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退还129239元。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前全部退赔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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