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检公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6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街**号,住辽宁省绥中县**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杨某某在承建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过程中,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伪造货款资金给付、伪造产品购销合同、支付开票费等手段,通过张某某,介绍费县翰圣板材厂向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组,税额52,453.00元,价税合计361,000.00元。以上发票均已入账抵扣,抵扣税款52,453.00元。杨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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