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2月26日被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9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遂松路与吴垵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130.3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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