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2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区**街道**路**院*栋*单元***室,现住新疆**市**区**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曲某某让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忙联系2只雪鸡。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手里有一只朋友任某某送的雪鸡死体。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遂让哥哥杨某乙(已宣判)再帮忙联系一只雪鸡。1月18日,杨某乙从灵某(已宣判)处联系了一只雪鸡,委托妹夫陈某从巴里坤县运到哈密市。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这2只雪鸡死体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曲某某。1月19日,曲某某委托王某某将2只雪鸡死体自哈密运往乌鲁木齐市。2020年1月20日14时许,王某某携带2只雪鸡死体自哈密前往乌鲁木齐,途经鄯善东收费站治安卡点时,被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雪鸡死体2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并非专门从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贩卖等活动,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依法解除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的4200元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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