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经家政公司介绍到被害人杨某乙家从事保姆工作。2020年3月22日早晨,杨某甲在杨某乙卧室打扫卫生时,将杨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一枚钻石戒指揣进自己口袋里。杨某乙发现钻石戒指丢失后,追问杨某甲,杨某甲否问偷拿了钻石戒指。之后,杨某甲又将该戒指从口袋里拿出来,并藏匿于自己穿在身上的袜子里面。之后杨某乙报警,杨某甲通知其儿子何某某来到杨某乙家,在从杨某乙家去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的路上,杨某甲将藏匿于袜子中的钻石戒指拿出来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又转手还给了杨某乙。经鉴定:涉案的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6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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