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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成妹)(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害人裴某某在网上认识邓某某,后于2020年3月21日被邓某某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萍乡,罗某某安排邓某某和杨某甲去接裴某某。次日,邓某某和杨某甲将裴某某带至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431附1号5单元502室的窝点中。裴某某进入窝点后,邓某某以给裴某某的手机充电为由将裴某某手机骗走,随即罗某某、高某乙、高某甲等人就与裴某某聊天并开始讲课,裴某某感觉不对表示要拿回手机并离开,罗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裴某某想要开门离开时发现房门无法打开,李美上前拦在裴某某身前,裴某某见对方人多就未再抵抗。2020年3月23日,杨某乙从其他传销窝点转移至此窝点,上午李美、杨某乙给裴某某讲课时,裴某某起身到女生卧室内翻找其手机并找到,但当场被罗某某、高某甲发现,罗某某、高某甲就上前抓住裴某某将其按在床上,要求裴某某交出手机并进行言语威胁,裴某某被迫交出手机,此后几天裴某某一直被限制不能离开窝点。2020年3月26日,民警查获了上述窝点,解救裴某某并将罗某某、杨某甲、高某乙、杨某乙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归案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裴成旋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裴某甲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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