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到东观镇买东西,期间将自己的三轮车停放在东观镇政府斜对面的一块空地上。由于该空地平常是专门用于跑三轮车的人接客的位置,被害人王某某认为杨某某不懂规矩抢占了拉客位置,遂将自己的三轮车横着停放在杨某某的三轮车前面,杨某某买完东西回来后要求王某某将三轮车骑开不要挡住他出行,王某某不让便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动手殴打王某某,造成王某某眼眶骨折,右侧上窦骨折。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张文龙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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