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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文正)(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419**********,干部,中专文化,工作单位华州区卫生健康局,现住华州区某某村上南组,户籍所在地华州镇大街卫生局院内,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证驾驶无牌黄色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某某步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步行街中段转盘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驾驶人杨某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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