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45分,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0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康平县东张线210公里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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