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塔溪乡四河村大卜场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于2020年1月18日21时42分许,饮酒后驾驶辽A8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号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杨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0.0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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