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xxx边境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x乡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新Gxxxxx号森林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xxx乡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5月5日17时01分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2020年5月5日17时24分将杨某某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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