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塞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219,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系长庆油田采油一厂临时照井工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宗申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蒋某某由招安驶往康岔方向,当车行驶至安塞区招安镇大台村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高某某驾驶的大运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杜某某)相撞,造成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5日,经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某、杜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其妻子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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