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区**乡**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杨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因家庭矛盾,陈某某私自将二人的15万元共同财产从银行取走,并搬到母亲鲍某某家居住。同年1月某下午2时许,杨某某和女儿杨某某(2004年4月4日出生)到**乡**村**组**号鲍某某家,杨某某取出鲍某某大门钥匙打开房门,杨某某、杨某某二人进入鲍某某家中,杨某某将卧室一橱柜内8000元现金拿起。第二天,在**司法所的调解下,杨某某将8000元归还鲍某某夫妻。2020年4月,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0年11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杨某某赔偿鲍某某18000元,鲍某某对杨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情节轻微,此前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案发后能后及时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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