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家住**镇**社**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庆胜东路**花园小区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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