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省****镇**大道**号公寓(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居住在姐夫刘某某家中,在日常生活中获得了刘某某的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于2019年3月13日、3月17日秘密操作刘某某的手机,并微信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上1500元、10000元。两次转账共计115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退赔刘某某1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某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法律责任,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偷拿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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