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春龙)(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社区**,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镇**街**小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3红色比亚迪轿车,由南向北沿皇姑区鸭绿江北街333号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