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89********,瑶族,大学文化,江永县**中学政教主任,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住江永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8时许,江永县**中学政教主任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早读巡查时发现1803班无值班老师,遂在工作微信群里发了一条“1803班的早读老师没有在教室”的信息,值班老师蒋某某见状便回复“我刚从教室出去拉屎了,你眼瞎”。之后,蒋某某仍在综合楼下对杨某某骂骂咧咧,杨某某便下楼准备与蒋某某理论,当蒋某某用手指着走向前时,杨某某朝蒋某某胸部推了一下,致其身体朝后跌倒在水泥路上受伤。经鉴定,蒋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案发后,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蒋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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