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0年09月15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京N****小客车至廊坊市光明西道高铁站"导改路"北口处,在执勤民警对驾驶驾驶员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7.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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