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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杰)(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9********,汉族,本科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康达路**新城(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分,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在方城县城关镇泰安路长江会面馆附近道路挪车时, 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 测试结果为125.2mg/100ml;经鉴定, 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0.8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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