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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淮南**速递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淮南市大通区九龙**镇夏农村闫家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9时4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洞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市快递物流产业园北门门前路段右转弯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吴芮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吴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吴芮后经新康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5月18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芮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2020年5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芮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6月7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杨某某个人赔偿吴芮亲属合计人民币13万元整,已付清,吴芮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18日,吴芮亲属收到杨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880809元。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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