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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110027210372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北京**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10915041X371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楼镇**村**号,德州*鼎木业有限公司、德州*轩木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夏津县**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成立北京**轴承有限公司。2019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营的北京**轴承有限公司在与德州*鼎木业有限公司、德州*轩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户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接受上述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02677.01元,价税合计892500元,抵扣税款61030.9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补缴税款共计168151.19元。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成立德州*鼎木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成立德州*轩木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经营的德州*鼎木业有限公司、德州*轩木业有限公司在与北京**轴承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户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向北京**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50849.56元,价税合计442000元;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合计56905.49元,价税合计494640元,已抵扣税款34126.73元。侯某某与户某某约定按价税合计的3.6%收取开票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交违法所得3.2万元,代为补缴税款34126.7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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