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2-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水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厂路菜市场门前路段时,与在道路上停留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19年12月26日,胡某某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31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胡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1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9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杨某某保险公司和杨某某个人负责赔偿给被害人胡某某家属人民币26万元整,一次性付清,被害人胡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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