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J****6号,东风日产牌(白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韩家窑则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120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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