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06分许,杨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魏源酒店地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2.13mg/100ml。到案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及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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