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邵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安装劳务合同,承包邵阳市华**三期塑钢门窗项目。2017年3月左右,杨某某雇佣曾某某、侯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申某某、伍某某、杨某某、兰某某等人到**装门窗玻璃,约定劳动报酬以天计算,该工程2018年1月左右完工并验收合格。但杨某某自2017年7月左右起便未支付劳动报酬,曾某某等人数次向杨某某讨要劳动报酬未果。2017年年底,杨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8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付清曾某某、侯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申某某、伍某某、杨某某、兰某某所有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支付全部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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