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4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街临**号**经典**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凌晨,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合村一队其经营“杨三废品收购站”内,明知是于某某(另案起诉)盗窃所得的铜质电缆钱,以人民币7200元价格收购并售卖他人。经四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窃的电缆价格人民币45,210.00元。案发后,杨某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杨某某系个体业主,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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