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S****号轿车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蓬莱宾馆门口出发,行驶至刘家峡镇大庄村村委会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1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孔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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