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到金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1月2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015年10月因吸毒被玉山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30日因参与赌博被玉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指使宁某某于2018年4、5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为其记码,收取赌资进行六合彩赌博,宁某某共为杨某某收取赌资人民币19万余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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