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2********,汉族,大学本科,临汾市**药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尧都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12日,太行药庄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的中药质量验收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某(已被安国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取保候审),以每公斤80元钱的价格购进了20公斤“蒲黄”(批号1609001Q320Z),李某某将购进的该批次“蒲黄”于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分五次销售给临汾市人民医院共计8公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瓮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临汾市**药房负责人,没有严格履行医院中药饮片验收制度,从“太行药庄公司”购进了8公斤假“蒲黄”,并在临汾市人民医院上架进行销售。“蒲黄”(批号1609001Q320Z)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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