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4********,汉族,高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区**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铁路**供电段副主任张某某根据领导指示安排本单位职工韩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到玉山县**街道**村**小组**场渠道边进行电线线路施工时,擅自用电锯将线路底下的12株香樟树锯倒。其中杨某某砍伐了1至2株香樟树。经审查,该五名铁路供电段职工系因铁路电力故障抢修,为了及时抢通铁路信号供电线路、保障专运警卫任务的情形下砍伐樟树,且在砍伐樟树后,积极赔偿了被砍树木所处山场的租赁管理人钟某某,并取得了其谅解。被砍伐树木现已恢复自然生长。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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