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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3月9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119730309171753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代表、××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纳章镇纳章村民委员会纳章村三社47号马龙区**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袁建福袁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接触,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拿石头打伤袁某某右侧肋骨,致袁某某右侧4、5、6、7肋骨不全性骨折。经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杨某某具备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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